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与被害人林**在平潭县潭城镇青华幼儿园附近,因被害人林**妻子使用被不起诉人林某的木架子晒衣服问题引起纠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用拳头打了被害人林**左侧肋部一拳。2020年6月23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行为属于邻里纠纷引起,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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