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厂**大队**,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小区**(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辽L****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曙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鹤翔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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