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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巧勇)(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1********,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初中文化,私企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l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宝马黄色轿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华新立交桥二层位置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88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8月8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H7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3.23mg/100.00ml。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8月16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娄湘中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9.86mg/100.00ml。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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