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10月0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11006423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吴湾村东埔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晓敏,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3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南溪镇吴湾村其家中向南溪镇街道行驶,行驶至210省道84公里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民警将林某某带至南溪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后经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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