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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晓良)(公开版)_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农民,户籍所在地**区**镇**村*组,小学文化,现住**区**镇**村*组,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陕E*****的**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区**镇***场往机关单身楼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机关单身楼门前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且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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