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4日该案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3日将该案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至3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村民多次与惠来县**镇人民政府、**镇**村委会商讨“揭阳理工学院”征地赔偿款事宜未果。2020年3月17日14时许,林某甲、李某某等数十名村民在文昌村广场聚集,李某某手里拿着扩音喇叭喊叫、纠集村民一起到“揭阳理工学院”建设工地阻挠施工,林某甲则在微信“**乡亲群”发语音说“既然村、镇无法解决征地赔偿,就叫村民到施工工地要求停工,等征地赔偿解决了方可施工”等话,后林某甲、李某某等数十名村民就一起到“揭阳理工学院”建设工地,阻拦挖掘机、泥土车施工约2个小时, 致使工地施工无法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约2700元,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2020年3月19日,林某甲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林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鉴于林某甲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后林某甲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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