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校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平潭B****”二轮电动车,沿金井大道北侧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墓屿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苟某某停靠在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A*****号)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潭B****号(绿牌)二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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