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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乡**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K****9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与**路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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