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汉族,1942年6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文盲,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徐家弄**号,现住广丰区芦林街道某某家园。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丈夫刘某某,1963年因参加修建广丰县关西渠爆破时,被飞石击伤致双目失明,林某某为此多次信访。为解决林某某的信访事项,政府相关部门为林某某办理城市居民低保、特殊困难救助、解决廉租房,2011年12月林某某信访事项已信访三级终结,2012年、2014年林某某先后签订停访息诉协议。
此后,林某某又提出要求政府补偿对其丈夫的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不合理的要求,林某某先后多次赴昌进京非正常上访,从2017年起至2019年期间,林某某进京访14次,赴南昌访1次,到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闹访2次。
2017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通州区公安局永乐店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在劝访干部到达后,在派出所大吵大闹,谩骂劝访干部,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2019年5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对林某某到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法信访作出了训诫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每次赴昌进京非正常上访后,对劝返工作人员跪拜、诅咒、谩骂,在劝返现场哭闹、耍赖,向劝返工作人员提出报销进京上访的路费、食宿费,强要相关部门满足其提出补钱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多次进京赴昌缠访、闹访,在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大吵大闹,谩骂劝访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信访事项经三级终结后,为达到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情节严重。因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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