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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三角泡村**屯**组,现住德惠市岔路口镇**屯**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早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来到德惠市岔路口镇三角泡村**屯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家,参加与前妻金某某(现为林某某妻子)共同领养的女儿张某甲的婚礼,张某某提出在张某甲婚礼进行时上台讲话被张某甲等人拒绝,张某某便在林某某家屋内大声叫骂,并扬言事后要威胁林某某一家。林某某的儿子林某甲欲将张某某驱出室内被他人制止,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上前撕扯张某某,二人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颧弓线状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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