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代表,住海丰县**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跟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红油或者调和柴油后,将这些油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位于**镇**村的调和柴油工地内进行过滤等处理,然后于2020年2月份开始以合格的车用柴油在海丰县**镇**加油站后面销售点以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叶某某、安某某总共是15293元,另有36.21吨柴油尚未销售。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镇**加油站后面的销售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位于**镇**村的调和柴油过滤工地和**镇**加油站后面的销售点共缴获了车牌号为粤N09****号油车内的柴油6345kg、车牌号为苏C57****油车内的柴油6820kg、**村内工地柴油23045kg、油罐2个、红油漂白机器5个、柴油加油机1个、车牌号为粤N09****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苏C57****重型罐式挂车一辆。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从车牌号苏C57****车上提取的样品、车牌号粤N09****油车提取的样品、**镇**脱色点提取样品中的硫含量、馏程均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检验均不合格。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36.21吨柴油价值为1448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车牌号为苏C57****重型罐式挂车一辆发还给司机陆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家属将赃款15293元退交到本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退清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油罐2个、红油漂白机器5个、柴油加油机1个、车牌号为粤N09****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赃物车牌号为粤N09****号油车内的柴油6345kg、车牌号为苏C57****油车内的柴油6820kg、**村内工地柴油23045kg 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退赃款15293元,都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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