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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家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濂府征字2018-34号),决定征收莲花谭畈村、五里冯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位于莲花镇谭畈村的房屋及位于九江市新船校后山的山林均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林某某家的山在被征收范围的消息后,遂于2019年3月初电话联系林某某,提议由其出资购买树苗并栽种在林某某家山上,用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补偿款胡某某与林某某按八二分成,林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3月10日,胡某某购买了2330棵桂花树苗并运至九江市新船校后山。次日,胡某某开始雇佣工人在林某某家的山上抢种桂花树苗直至12日上午被濂溪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八月桂小苗2016株,八月桂大苗314株。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桂花树苗的征收价值评估值为52680.32元。

2019年3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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