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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7********,汉族,在职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区**镇,住阳江市阳东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江门市新会区流动摊花了200元现金,向他人购买了一只乌龟拿回家中饲养。同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人介绍进入“旱地陆龟群”微信群,花了950元向群主“国民大宝贝”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放在家中饲养。

    2019年5月15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上家“国民大宝贝”的交易线索,找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询问,并在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陆龟(活体)两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只疑似陆龟(活体),一只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缅甸陆龟;另一只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苏卡达陆龟,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8月1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将案件移交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办理,同日,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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