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朝鲜**娱乐酒店客服部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区**有限集团员工宿舍**栋**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娱乐酒店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成立,2016年更名为**娱乐酒店,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发展经纪人的方式,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娱乐酒店参与现场赌博。**娱乐酒店通过珲春办的三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转移赌资45822864.02元
2011年至2020年1月期间(包括三年左右离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分别担任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娱乐酒店总经理秘书、客服部主任。担任客服部主任期间负责在赌场内为赌客服务,主持赌场内活动,管理手下朝鲜员工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供述;
(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程某某、邓某某、张某乙、翼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姜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林某乙、吕某某、王某戊证言;
(四)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电子档案、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函、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林某甲 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从犯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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