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4********,汉族,大专文化,萍**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号,家住开发区**小区**栋**单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刘某(不起诉)、钟某某、(不起诉)商议准备砍伐位于芦溪县**村**路**组的一棵编号为JXWGS2012067的楠木树(古树名木),并打算将该棵楠木树运往市信访局,通过信访达到顺利办理采集该棵树的许可。次日,李某某雇佣挖机、吊机以及雇佣许某某、刘某某、游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采挖楠木树,许某某等三名工人持锄头、油锯将楠木树树干清理干净后,李某某等人指挥挖机、吊车将该棵楠木树连根挖出并运输至萍乡市信访局门口上访。事后,李某某支付了许钦建700元作为许某某、刘某某、游某三人的工钱,支付了1700元吊车钱给吊车司机,并转2000元给林某某由林某某支付给挖机司机。经鉴定,该树种为闽楠,立木蓄积3.2737立方米,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林某某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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