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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永占)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河南省******,现住地:河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和解,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东环路菜市场二人的摊位上因琐事发生纠纷,先由林某某扇被害人一巴掌导致双方厮打,互殴过程中双方倒地,致张某某4根肋骨骨折。经平公物鉴(伤检)字【2019】560146号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琐事纠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案发后林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张某某各种费用9万元并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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