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个体。2004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大龙”(在逃)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昌晟农贸市场猪肉区李某某经营的16号店铺内,盗窃猪肉、排骨、大骨及电子称等物品,涉案价值2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已赔偿李某某26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林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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