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镇**村**号,住太和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时32分,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小型轿车,行驶到太和县龙伍路2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林某某后经公安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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