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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蓉琴)(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平潭县北厝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0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岚民初字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钦借款本金410万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2月1日李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王某某及林某某的相关房产,偿还李钦所分配的款项,但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债务,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王某某与案外人宋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虹源里鹭港340楼3门1102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宋某某、王某某,且未用于清偿执行申请人的债务。王某某归案后已经与债权人协商还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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