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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雨劲)(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下称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200105******,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晚上7 时许,林某某到**电脑店询问升级电脑配件价格,在询问价格后离开,一个小时之后林某某返回升越电脑店内,在确定该店没人看管时,便趁机盗窃一个电脑显卡和一个主板后迅速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942元。

另查明,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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