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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某某甲)(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1时46分许,伙同某某乙、郑某某、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层**内,酒后与刘某某、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刘某某额部左侧、胸部右侧、左肩背侧、背部脊柱左侧、脊柱右侧皮肤挫伤,程某某额部右侧皮肤挫伤、肿胀,右小指近节指间关节皮肤挫伤。双方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刘某某、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某某甲等人赔偿刘某某、程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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