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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单元**,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北京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21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91.14mg/100ml)驾驶辽B****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路时,被查获。

案发后,曲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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