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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查某某)(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曾用名查**,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4019,汉族,**文化,江苏省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兼**,户籍地及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1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江西省九江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7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与其朋友在袁州区***路一饭店吃饭,期间查某某饮用白酒及啤酒。6月17日凌晨00时32分许,查某某驾驶赣A*****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中国**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94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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