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昌市**期**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4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驾驶赣******货车沿九江市柴桑区双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村泉塘贩葡萄园路口路段时,行人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代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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