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农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在漳浦县**农**号屋后,与其叔叔柯某乙因排水沟问题产生纠纷继而互殴,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持铁锹打中柯某乙的右侧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柯某乙肋骨骨折5处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柯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柯某甲与柯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属叔侄关系,又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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