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区嘉苑路路段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2020年5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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