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巷**号**,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以大公交管(交)诉字[2020]94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案卷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柳某某2020年04月25日22时13分许,驾驶车牌号辽B****8斯巴鲁牌小型轿车至本市沙河口区**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