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2********,汉族,初中,住浙江省**。因本案,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景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甲驾驶浙KC6****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景宁县环城西路116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吴某某(女,66岁),致吴某某受伤,后经景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6日,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严重胸部及骨盆损伤死亡。2020年11月20日,景宁县交警大队认定柳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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