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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暂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学府**-**-**(户籍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柳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4.94mg/100ml。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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