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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柳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号。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柳某某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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