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柳金伟)(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1********,汉族,高中毕业,群众,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翟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在漯河市召陵区柳庄村西头处,郭某某、邵某某等人因琐事和周某某发生吵骂,周某某侄子柳某某将郭某某、邵某某打伤,后经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物证鉴定室(漯)公(天)鉴(临)字[2019]148号鉴定书鉴定,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积极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