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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院**楼**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雯,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4#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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