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4日17时30分许,在辽宁省北票市台吉营乡台吉营村宝善堂组王化新家东屋内,崔福志与其妻子柴某某无故对吕海芹进行殴打,柴某某持械将吕海芹的左手掌外侧划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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