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方城县信用社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高速引线与文化路交叉口南侧时,与行人徐某某相剐蹭,二人发生争执,柴某某驾车离开后到方城县公安局。经测试,其酒精浓度为207.7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9.27mg/100ml。
2020年5月28日,柴某某赔偿徐某某4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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