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树矗)(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路**号**室。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凌晨,王某某因与同车乘客被害人许某某为出租车送客顺序而发生争吵,后至太仓市城厢镇海逸之星宾馆门口双方以拳打脚踢方式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应王某某要求至现场一起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许某某手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已构成人体损害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

2.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太仓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