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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栾东利)(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与朋友关某在丹东市振安区**大街**的**烧烤吃饭喝酒。20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驾驶牌号为辽F****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平大街东平检查站路段时,被在振安区东平大街东平检查站门前路段设卡的交警振安二大队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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