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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4时5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将在沙发上睡觉的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沙发扶手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19年9月19日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返还被盗物品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栾洪海,男,1975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50620351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中合屯村刘家隈组46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洪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4时5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天海阁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被不起诉人栾洪海将在沙发上睡觉的被害人刘新民放在沙发扶手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19年9月19日栾洪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栾洪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返还被盗物品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洪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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