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桂定强)(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学**学院*****学生,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均为芜湖市三山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1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陶某(另案处理)因戴某(另案处理)曾吹嘘打过其而对戴某心怀不满。为报复戴某,2020年5月5日凌晨,陶某邀集被不起诉桂某某、尹某某、张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聚集在戴某等人娱乐的芜湖市弋江区***街***酒吧门口。陶某进入酒吧将戴某带至门口。戴某起身时邀集了同桌饮酒的刘某某、邱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某、邱某某、叶某某各拿一个啤酒瓶跟出。

陶某等人从**酒吧门口将戴某带至**酒吧附近的小巷内,尹某某先动手殴打了戴某,陶某等人均上前围殴戴某,其中张某持木棍殴打。跟随而来的刘某某、邱某某各持一把菜刀,叶某某持酒瓶参与斗殴,戴某趁机离开。被不起诉桂某某、尹某某与叶某某对打,桂某某、尹某某均被打伤。(经鉴定,桂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