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鹰潭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职员,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以鹰检二部交诉[2020]5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7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独自驾驶赣******号白色大众小型轿车,沿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延伸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鹰潭天卫医院附近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到正在进行环卫作业的被害人李某某,使其受伤倒在马路上。事故发生后,桂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在交警到来后如实表明了肇事者身份,并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李某某经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桂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李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桂某某表示谅解。经查,桂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
桂某某在接到民警通知后,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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