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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桑元胜)(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义乌是**街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桑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厅内喝酒时,因琐事与同包厢内的被害人柯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期间柯某某头部被桑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柯某某左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柯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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