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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Q****号小型轿车,沿大厂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红绿灯交口处时,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桑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11.9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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