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街道**花园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10分,梁某甲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道三江大道路口处被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梁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血液鉴定,梁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57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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