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53****283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太丘镇**村*楼**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永城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本市太丘镇**村**组其哥梁**的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613株。2020年4月9日该罂粟幼苗被公安民警强制铲除。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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