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X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XXXXXXXXX,汉族,研究生毕业,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XXXXX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梁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梁XX主动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X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杨X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XX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梁XX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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