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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增平)(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民身份号622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临夏****单元*室,临夏**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临夏市***餐厅饮酒后驾驶甘NZ3840号小型汽车行至临夏市**街时被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44号鉴定意见: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被民警在**街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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