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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天辉)(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大连**地产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辽B****U黑色大众小型客车,从东港绿地中心出发,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疏港路热电厂附近时被大连市西岗区交警部门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72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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