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别克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北100米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