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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明勇)(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陕J****6号小型轿车在延安市新区旭坤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新区学南路与旭坤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14号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醇浓度为135.51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悔罪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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