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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帮被害人程某某家运猪粪,当天上午10时许,梁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保靖县**镇**村**组程某某家附近一陡坡路段并准备停车时,三轮车因制动系统性能不良而向后溜并坠坎,将站在车后的程某某一同撞倒并带至坎下,造成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梁某某叫其哥哥梁某甲打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梁某某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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