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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区**村,现住韩城市**区**村*组,系村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怀疑丈夫梁某甲与解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邀约朋友王某某、颜某某到韩城市新城区天惠亿家负一层解某某经营的服装门店找解某某理论,因解某某不在门店,梁某某当场将店内23件女士衣服泼洒上红酒损毁。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衣物价值930元。

2.2019年5月4日下午19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邀约朋友王韩某某、李某某再次到解某某服装门店找解某某理论,因解某某不在门店,梁某某当场手持剪刀将店内46件女士衣服划破损毁。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衣物价值622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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